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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釋放/自由17日 扁遭羈押不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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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扁釋放/自由17日 扁遭羈押不禁見 Empty 扁釋放/自由17日 扁遭羈押不禁見 周二 12月 30, 2008 10: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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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釋放/自由17日 扁遭羈押不禁見(2008/12/30 02:31)

now news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28日凌晨撤銷台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前總統陳水扁的裁定,發回更裁,台北地院29日下午2時召開羈押庭,由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三人組成合議庭,經過庭訊逾10小時、評議庭近2.5小時的羈押庭審理,30日凌晨2點30分審判長蔡守訓裁定收押不禁見。



經過庭訊逾10小時、評議庭近2.5小時的羈押庭審理,審判長蔡守訓裁定陳水扁收押不禁見;合議庭法官認為扁涉及犯行5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之重罪,若不羈押恐會對後續案件偵辦造成影響。



根據了解,扁在得知自己遭收押的那一刻,臉色立刻大變,支持者群起鼓噪、大喊抗議,在場外不斷吼叫,法警馬上戒護保護,研判等會兒應該直接搭上偵防車,送往台北看守所。根據了解,扁將入住台北看守所的孝一舍,因此扁的編號將不沿用2630,農曆春節扁得在牢中渡過。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由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陪席法官吳定亞組成,原本羈押庭是要在下午兩點鐘開始,不過陳水扁方面只有石宜琳跟鄭文龍兩位律師到場,至於另一位律師鄭勝助並沒有到庭,因此扁律師石宜琳提出希望等待律師到齊再開庭的意見,最後審判長蔡守訓裁定暫時休庭10分鐘,並希望扁方面儘速確定律師的狀況,隨後鄭勝助抵達台北地院,庭訊因而重新開始。



至於陳水扁方面不滿台北地方法院的庭長會議以司法行政裁定更換承審法官,因此陳水扁的委任律師鄭文龍在開庭前,也向台北地方法院遞出希望法官迴避的書狀,並表示這是為了「避免可能無效的審判」。



鄭文龍表示,台北地方法院在12月12日就已經公開抽出扁案的承審法官,但是台北地方法院的庭長會議卻以私密的協議決定更換法官,違反分案規則,因此他在開庭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官迴避的書狀,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最後仍然裁定繼續召開羈押庭。



扁律師團在提出法官迴避無效後,再度質疑檢方與辯方律師人數差別造成「武器不平等」,同時辯方律師團也發現,公訴組有兩名檢察官坐在旁聽席上,「他們有旁聽証嗎?」結果兩名公訴組檢察官隨即起身表示,「你對我有意見,我就馬上離開」,儘管扁律師石宜琳出面打圓場,不過兩名檢察官堅持離開,讓現場顯得有些尷尬。



對於陳水扁今日的身分,在法庭上也引起爭辯,辯方律師鄭文龍強調,陳水扁在日前無保釋放之後,現在的身分應該是自由之身,因此他也提醒庭上必須注意「人身自由」的問題。



合議庭在排除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遞狀要求3名法官迴避的聲請後,直接進入12日特偵組起訴、羈押陳水扁移審的狀態。當蔡守訓問陳水扁是否認罪?陳水扁對特偵組起訴的四大弊案一一反駁。



在國務機要費方面,陳水扁表示,他全部用於公務,並指出國務機要費辦理6項機密外交、9項政經支出,總額超過新台幣1.2億元,大於被起訴認定貪污的1.1億元;並再以總統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為例,指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以「支出大於收入」而無罪,他的國務費也應無罪。



檢察官林嚞慧論告時表示,國務費是公款,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也承認,國務費必須公款公用,家人不能拿來使用,民國92年3月6日後,國務費有了新的準則,要求國務費必須設專人專帳管理,不像首長特別費有一半可用領據代替核銷,大水庫理論不適用在國務費案。



他表示,國務費現在被查出遭人侵占以及被告和家人拿他人發票來核銷,當然構成貪污,被告以及辯護律師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實,而總統府既已認定國務費相關證據不是機密,也就沒有洩密的問題,至於大法官第627號雖解釋總統有機密特權,但釋憲不可用來掩護貪污犯行,特偵組偵辦、追訴是依法辦理。



在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案方面,陳水扁強調重大財經事項不屬於總統職權,並且他非常「因應時事」,以馬總統關心人民買不買得到台鐵車票為例,表示他當時身為總統,當然會關心重大財經相關事務推動,但誰能說買火車票是總統職權?



陳水扁更表示,他對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案的款項完全不知情,指出被告余政憲、李界木、蔡銘哲等人的說法也前後不一,且他們都只提到他的妻子吳淑珍,完全沒提到他。陳水扁說,不能因為關心政府施政,就被視為利用職權收賄,他因此被起訴,實在令他「欲哭無淚」。



對於陳水扁辯稱財經政策推動非總統職權,林嚞慧也反駁說,民國93年10月,陳水扁在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曾提及二次金改跟兩兆三星計劃,並公開向媒體表示,如有公務員執行不力就馬上撤換,顯示總統職權可影響重要的經濟議題。



林嚞慧還表示,陳水扁雖然沒有開口跟台泥董事長辜成允要求新台幣4億元,但他利用總統高度向行政院內部施壓,使得原本被行政部門反對的龍潭購地案最後還是獲准。



林嚞慧說,國家花100億元購買土地,公務員卻在背後收取佣金,而4億元佣金中的600萬美元,被告利用親友間帳戶層層轉匯鉅款,就是在隱匿不法所得及典型的湮滅證據。



而在洗錢案方面,陳水扁說,他在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三案都沒有犯罪,就無犯罪所得,僅在今年年初經由妻子吳淑珍告知,才知道有海外資產被凍結。而他匯給總統府資政吳澧培的200萬美金,的確是用做推動外交之用。



檢方在庭上也證實過去傳言,指出陳水扁家中未被查扣的5.7億的確是不法所得,和企業有關,而這5.7億當中有2億是由元大馬家併復華金所付的賄款。



檢方指出民國95年6月陳水扁指示親信林德訓向蔡鎮宇要求協助,搬走國泰世華總行裡近8億現金,遭到蔡鎮宇拒絕,於是陳水扁由吳淑珍找來杜麗萍、吳景茂、陳俊英,還有高中同學吳文清搬離8億現金其中至少有7億4千萬,藏到國內某企業家的保管室。



檢方續指出特偵組在起訴前依法查扣1億7千萬,另有5億7千萬匯到海外,更何況陳水扁在今年初,接到葉盛茂的告知後,馬上把留存在阿萬杜帳戶的賄款,迅速轉出並結清,就是要湮滅證據,如果不將陳水扁羈押,下落不明的5.7億元可能又會遭陳水扁搬移,湮滅證據。



另外審判長蔡守針對國務費詢問陳水扁,法官問到機密外交是否為真,扁回答並無南線專案,只是為了掩飾更重大的機密外交案子,法官也問及為何當時國務費案時將發票全改列極機密,使得辦案困難,扁回應是因律師建議。



另外在羈押庭尾聲,蔡守訓問扁律師,「如果不押你,你覺得有有哪種強制處分,可以確保審理程序進行?」,扁律師則回應指出,被告畢竟是執政8年的總統,當然最希望維持無保釋放,審判長再問「如果具保呢,你們金額要多少?」,律師表示從偵查開始,被告所有的財產已被凍結,包括所以被告事實上若提出鉅額的保釋金是有困難的,只能請庭上斟酌有無羈押必要。



對於陳水扁在檢方論告後答辯指出,關於5.7億元下落,妻子吳淑珍早在本月18日就請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向特偵組詳細交代,但特偵組卻無回應,林嚞惠則表示,陳致中夫婦於97年12月18日具狀,願將5.7億流向進行說明。陳致中終於鬆口這些錢的下落,的確有可能是不法所得,不是像陳水扁之前一直說的,這些錢是選舉的結餘款。



雖然陳致中願意將瑞士的錢匯回台灣,也願意說出5.7億的下落,但認罪協商必須在審理中才能進行,而陳致中認罪協商,也間接證實了特偵組始終查不出來的5.7億,自認是人頭的陳致中,相當清楚錢藏在哪,這份認罪協商,成了檢方在法庭攻防最後一刻祭出的押箱寶。

http://www.nownews.com.tw/2008/12/30/91-23878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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