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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琁回敬penguin (之726/809道歉信)〉(新版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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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琁



謹在此煩請管理人將919所發的小字的part 1/3給删去, 萬分感謝您的合作,

cc 被告penguin(戴雨凡先生yufangtai )
(726公開道歉信」/809「現代社會義俠」作者)

最大受害主 張曦光(倒扁天王)先生 /原告之一
次受害主 丁網主(Timothy Ting) 管理員admin(benqfc@gmail.com.tw)
版主 bookworm (pk06649.q069035@msa.hinet.net)

阿德(本名 許薛德 Stan) (証人之一) / 溫華添 (Alex) –証人之一(註D)
陳小妹 即 台北陳(慧鈺)小姐 / 呂校長及筱倩女士 (「仁義之獅」的領隊人)

「紅衫軍聯誼網 公民自主協會」負責人林正杰前立委
紅衫軍指揮群:盛治仁教授/ 姚立明及錢達前立委等
約25友/ 承審法官和書記官/ 六位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F202981980)是319小鷄婆,今以愉快但多樣的心情上網回敬penguin(以下以P簡代),伊於今年723,於庭上允諾法官他所須屨行之行為---公開上網致歉,系針對我於(08)801提刑案之後,今年所提附帶民事案中的首要要求,俾使我和張先生之名譽受到毁損得以回復的這部份。至於我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伊於723已實行(註A )。
(附註:至今張先生之所以未提告民事告訴,主因是思量被告的經濟力,由此可見其心胸的寛大。)

【本案於827士林地院一審宣判,P妨害名譽罪成立,而被判處拘役50天,因於114(09)被提起公訴,針對張曦光所提告之刑案部份 :伊(於去年 127~207共計11 回)公然在「紅衫軍聯絡網」(http://tingspace.com/blog/index.php?topic=6587.0)的網頁上連續散播對張曦光與本人所涉之文字誹謗罪的犯罪事証。】

首先我要以肯定的態度對P公開道歉的明智和勇氣表逹敬意,雖然的確是太遲的悔悟和覺醒—伊最終於811,一審辯論終結日才當庭認罪。

我對人能鬆則鬆,重點是祗要對方非矯情,我明知P難以等比例作損害之彌補,尤其在無國界的網路世界中非特定的人士何其多,且事過境遷(由上網觀看人次而言也可見一斑),但我仍隐忍不快和傷感,於811撤回刑事告訴案!

對於P 讓我人生第一次体驗作告訴人,雖不習慣,但頗感新鮮又刺激,我要感謝這個成長的機會!誤闖叢林的小白兔般的我,學到的功課還真的不少呢!

誰是最大的受害者

除我因此飛來橫禍,令我個人對人性的信心指數下降20%,精神上蒙受打擊外, 張曦光才是承受名譽和精神上受傷最嚴重的大苦主,間接對其為調查和平反319槍擊案及陳義雄命案而打拼的大是大非事業,亦造成了延宕的負影響。

今我以平實的態度,對於本案和背後(司法無法追查到的情況)之關鍵性的因素和影響等作探究,請網友們關切和指教以下的說明:

Penguin 為何錯過了道歉的黃金期,造成傷己又傷人的苦果

其主因在被告P的心存僥倖之心,這也是他應付出刑責代價之主因,依我之觀察。在超過一年的司法進行中,伊直到811(09)方在庭上承認客觀犯行, 之前祗承認犯錯,且不斷砌詞辯稱在主觀上並無犯意動機,在我出庭的前四次, 從未主動或被動(回應法官)表示要「公開」向本人與張先生道歉的行為, 由此可以反映出他的脫罪心態和法律見解上的不智。(722私下回應我的有關提問時,我得到答案可能為真的另一因素----他說,他在思想,不知該如何公開道歉!間題是,當時間在他那一邊時,他確實未果斸,作出明確積極作為。)

人們製造衝突易,解決衝突則難,智能水平此時才見真章

事實上,若是P能及時公開承認誤會並認罪的話,必能更早化解衝突,也才有可能更早消除司法上的訴訟的紛擾,因為張先生當然氣可以消了一大半,撤案也不在話下(「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了!心存善念, 就應積極作為, 早日以善言還我和張先生公道。「所謂解鈴人,仍需繫鈴人」 一步錯步步錯,一念之間,不可用錯心機!

如今法院對被告繩以誹謗罪之刑責,即足証其指摘傳述之文字內容確非屬實,明知未經查証卻濫用言論自由,形同故意重大疏忽,造成了散佈謠言的客觀罪行!

再舉一例來比方,一人若是真的誤殺人,卻拼命說我祗是無心,而不思如何彌補明知己造成了誤傷別人的客觀犯罪事實, 可謂「錯上加錯」並徒然「誤己誤人」; 換言之,雖然在主觀上因為誤會生事,而酒醒卻仍裝無辜就不對了,因此我對其723以前避責的心態,無法完全釋懷! 據相關的律法,現行刑法第16條,即使針對〈不知者無罪〉: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惟按照犯罪的情節減輕行為人的刑罰,遑論受了高等教育的P,明知不得以未經查証的傳聞或傳傳聞再(因主觀的偏執)妄加詆譭之文字的後果,豈有無須負罪責之理呢?

我曾在小學五年級看過一部片名為「誤解」的(法國?)電影,猶記當時我共看了兩遍, 因為太感動了。此片講述的是一個父對子的誤解,一直到其子死前才搞清楚真相,付出的代價難以衡量的故事。這個故事給了我極大的震撼和啟發!我以為純然無心的誤會(即便造成傷害),在所難免,祗要及時澄清釋疑,是可以被接受的,而刻意製造誤會的居心,則是最可惡的,也無法原諒!可悲的是,台灣政治人物忙著隐匿真相,或且捏造假相,以達到族群之間的誤解甚且仇恨,其背後的騙術,讓呆胞們吃盡了苦頭,真所謂的當「冤大頭」連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本人過去也宛若呆胞被騙的好慘!

再以319真相為例,請問有多少真相被隐瞞?然而根據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蓄意隐瞞事實也是詐欺,明知為偽証,假裝白目的李昌鈺,針對其不作為的詐欺手法(根據張曦光的調查),可以想見的是,李昌鈺有朝一日,倘面對事証時,他蓄意裝無辜狀,不過我深信,最後他無法遁責,因為台灣呆胞愈來愈少!原因是陳水扁的狐狸尾巴,己被精明的蔡守訓法官給拉出來,連裝呆的陳昭姿都結舌了,對吧!

07年的109林正杰前立委(我06年的831認識他時就告知他我的本名矣)曾當面問我:「成真,你為何如此重視319槍擊案的真相呢?」我立刻反問他「林委員, 你又為何重視阿扁所渉的國務機要費貪污案之真相呢?」

一言以蔽之 : 「没有真相, 何來和解?」

(藉引民主先峰─紅衫軍的領軍者-施明德的名言/(06年704)---正可以作為我們為何必須要求319真相和P的烏龍案真相(與個人恩怨無關) 的註腳!我深以為「祗有面對真相才是解放和自由的開始」) 
(註A)我提民事中要20萬賠償金,P表示能力最多3萬,於是我体諒地同意他的條件,惟需義務幫我在英文方面,他已欣然表OK在鍾調委和法官面前

原告 徐子琁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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