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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主文 100年度易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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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fantai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主文 100年度易字第359號

第六頁之摘要如下:
核被告 (徐子琁)之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爰審酌被告 (徐子琁)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 守法觀念尚有不足 考其係在紅衫軍網頁上留言而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此一不實事項 對於其他網頁瀏覽者就告訴人 (戴雨凡)所產生之負面評價 造成人格上之毀損程度 及被告雖於犯後曾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之意 然與告訴人所提條件無法達成共識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 品行 智視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拘役三十天) 以資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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